根据《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》第四条,药包材、药用辅料发生改变处方、工艺、质量标准等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时,其生产企业应主动开展相应的评估,及时通知药品生产企业,并按要求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资料。药包材、药用辅料变更的相关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。

药包材辅料的风险等级划分以途径为主,药包材辅料企业发生认何变更都应该与生产企业及时沟通,药品生产企业要根据影响产品质量风险程度进行自我评估,对高风险变更申请变更。

冀公网安备 13010802000997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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